對孕婦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具體原因如下:
法律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任何降低懷孕女職工工資、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均屬違法。用人單位有責任確保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工資保護:即使懷孕女職工因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經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后調整崗位,其工資水平也應保持不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降薪。崗位調整:若懷孕女職工在孕期確實不能適應原工作,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調整工作任務或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但這一調整應基于雙方協商,并非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健康保障:用人單位還必須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懷孕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安全、健康,避免在勞動過程中對其身體造成額外負擔。例如,應減輕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的勞動量,禁止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勞動時間內提供休息時間。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健康安全,并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和合理的待遇。
一、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可以嗎?
1、懷孕期間單位可以調崗位降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于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即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職員在懷孕期間無故被克扣工資怎么辦?
1、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處于孕期的職員,若是不能適應原勞動,可以在提供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單位提出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的請求。在調整崗位的時候,單位與職員可以協商確定新崗位的薪資。對于單位來說,不得僅因為職員懷孕就降低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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