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立案到結案時間
紀委受理案件應當在90日內辦結。一般來說是要求在三個月內完成初核,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初核之后是立案調查,之后是審理,快的話1個月可以搞定,復雜的半年也是正常的。
紀委立案到結案的時間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1)如果是簡單的案件,有可能不到一個月就已經結案了;
(2)如果是復雜的案件,可能需要1到2年才可以結案。
民事訴訟結案條件,需要三項條件: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2、調解。民事案件開庭后,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
3、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八條: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詐騙立案了多久才能有結果
詐騙立案了在3個月左右才能有結果。
詐騙案發生,受害者報案,公安立案后,是由一段時間去偵查的,叫偵查期。對于偵查期,法律是由規定的,法定期間是37天,但是對于不同案情,可適當延長。這也是為了督促辦案機關能夠今早破案。受害者也可以經常去與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進展,配合公安機關破案。
詐騙立案,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一年半左右。
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綜上所述,詐騙立案,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一年半左右。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制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已立案待排期一般多久
已立案待排期如下: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
2、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立案需要走的程序如下:
1、去立案大廳由值班法官指導立案;
2、準備材料,取號,是否接受調解;
3、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或補充資料,符合的受理;
4、受理的接受材料,出具收據,訴訟費通知書,地址確認書,案件受理通知書;
5、7日內繳費交票,換票,未繳費的裁定撤訴。在管轄范圍內認為需追責的應立案。
起訴必須具備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對于民間債務糾紛的案件,去法院起訴,法院應在七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然后組織開庭審查,依法做出判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應在三個月內做出判決或者調解。適用一般程序的,法院應在六個月內做出判決或者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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