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隊的事故科處理流程是什么
交警隊事故科處理事故一般有以下步驟。
1、受理報案。當交通事故發生以后,當事人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隊事故科報案。交警隊事故科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
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后,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于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2、交警隊事故科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并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3、交警隊事故科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交警隊事故科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警隊事故科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一般交通事故,至此會處理完畢。但對于不同意調節或調節不成功的,要進行法院裁決。
4、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具體處理流程是什么
(一)、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二)、現場調查(偵查)、取證
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③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④其他調查工作。
1、現場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在交通事故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但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和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檢驗、鑒定
在調查取證階段,對交通事故中的人員、車輛、道路以及痕跡、物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報告后2日內將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以1次為限。
(三)、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是否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項工作制度。立案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前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經批準予以立案。
接著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或單位參與事故處理有關事宜。對不屬于交通事故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是一種多用途通知書,對不受理、不立案、不調解等事項都可使用。俗稱“萬能通知書”。
(四)、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
1、交通事故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2、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當場向各方當事人宣布。復核以1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五)、處罰裁決
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六)損害賠償調解
公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并調解下,解決當事人有關損害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活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1、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方式
①當事人之間的協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③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④向保險公司素賠。
2、調解的條件
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②各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調解的合意;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必須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④必須以法定形式,即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3、調解時限的起算和調解期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并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調解起算日開始后,在調解的期間內與當事人約定具體的調解時間、地點和方式,并于調解時間的3日前通知當事人。按規定應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4、調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④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
⑤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爭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不予調解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共同提出調解申請的;
②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③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④對交通事故認定(包括復核結論)有異議的;
⑤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6、在調解期間終止調解的情形
①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③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七)、制作案卷文書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將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按規定程序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的書面材料總合。
綜上所述,日常生活中開車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一定要第一時間抓緊報警,然后這個交警隊的事故科就會介入進行調查,這也是工作人員平時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最基本的流程了。只有反復的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復核和認定以后,才是交通事故當中的賠償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廣州市南沙區公務員何某勇開公車撞死人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長于廣輝,指使下屬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罪案時不依法及時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放縱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于廣輝一審被廣州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判刑一年五個月后上訴,二審法院近日終審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2010年8月19日,廣州市番禺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某勇駕駛車牌號為粵AQ9268的公車上班,途經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將正在此處進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當場死亡。隨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勇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施工的公司則負次要責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擔責任。事發后,何某勇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但按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時距交通肇事事發已兩年左右。在這兩年期間,何某勇不但未被拘留,還升了官——任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主任。
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廣輝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長主管交警大隊期間,濫用職權,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在辦理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時不依法及時立案、不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放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責任,導致被害人家屬信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廣州中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對于廣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于廣輝上訴稱,其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存在沒有及時立案、移送案件等瀆職行為,但未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后果。
二審法院認為,于廣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于廣輝上訴所提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納。
希望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
法律分析:可以去交警隊了解是否立案,以及責任劃分情況。一、報警的同時,搶救傷員沒有錯,事后向交警提供清楚現場狀態(有照片最好)即可。二、同時應該通知參保的保險公司,畢竟有保險賠償需要其確認。三、交警立案與否,與你沒有關系,事實擺在那里,該賠償自然要賠償的。四、至于交警是否扣車扣駕照,沒有硬性的統一規定,交警會酌情處理。五、如果車輛和駕照被扣,一般需等到事故處理完畢,賠償到位,才可能退還,除非交納足夠的押金或請法人擔保,就可以提前取走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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