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與警察有什么區別
我國現行的警察,一般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民警。在《警察法》的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干警”即干部與警察, 也就是由負責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組成, 比如檢察院的檢察官和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干部和監獄警察,也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由此可見,政法干警是指法院與檢察院的干部、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獄警正式在編人員的統稱,這其中的臨時工和雇傭工除外。
派出所主要是負責戶口和基本治安管理,而刑警負責的是社會治安和重大犯罪案件。
區別一:
公安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其單位是公安部及各省公安廳局和市縣的公安機關。他們主要承擔當地的刑事及社會治安管理,當中也包含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比如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戶籍管理等。
警察是一種職業,其概念比較廣泛,泛指國家機器使用防范違法犯罪的公務人員,并非獨指公安機關,其他的國家部門里面也有存在有警察。
區別二:
警察是職業。公安是職能。公安警察是中國警察的一種,我國對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區別三:
在法律上,警察是個大概念,其職能包括公安、司法、國安等在內;公安是警察職業的一個職能。從機構組成來看,警察是構成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公安部門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載體。
至于警車上既噴涂“公安”字樣,又有“警察”字樣,本老頭的理解是:這輛警車是屬于“公安”部門的,不是“法院”“檢察院”“國安”的;使用車輛執法的是“警察”,而不是“法官”“檢察官”“督察”。
區別四:
我國的公安一般指的是單位,機構,比如公安機關,公安局,公安分局等。平時有的警察說,我是公安,其實說的是我是公安局的。并不是說,公安是人員的名稱。但老百姓挺多了,都認為,公安就是警察。
而警察是人員的稱呼,我國警察包括公安警察,監獄警察,司法警察,國安警察等。而我們評說說的公安,僅指的是公安警察,也就是公安機關里的警察。平時常見的有治安,交警,刑警,特警,戶籍警等等。
區別五:
一般來講“警察”與“公安”是沒有區別的也可以叫“警察”也可以叫“公安”。過去叫“公安”,現在叫“警察”。也可以連起來叫“公安警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民警察。
如果嚴格的講,二者還是不一樣的。公安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是指維護公共安全的部門,如公安局、派出所、警務室等。
當下國內某些媒體及媒體從業人員和群眾喜歡稱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派出所“為“警局”、“警署”,這是錯誤的,公安、公安機關是國家機構的正式名稱,不容更改。
擴展資料:
公安的基本職能:
一、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
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上述專政對象實行的政治統治。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二、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
簡單說,二者的區別就是,警察是職業,公安是職能。
我國現行的警察,又稱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有一定的執法權。
公安機關等配備警力的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如文職人員或雇員)不是人民警察。
在社會管理活動中,狹義的“警察”即指公安警察。
公安,意指公共安全、社會的公共治安,也有維護公共安全之意,實質就是指警察的職能。在我國,公安還有其特殊的含義,即“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 Public Security)。
綜上所述,在法律上,警察是個大概念,其職能包括公安、司法、國安等在內;公安是警察職業的一個職能。從機構組成來看,警察是構成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公安部門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載體。
擴展資料:
職業分類
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
警車上印著“警察”和“公安”,這有什么區別?看完終于解開多年疑問
公安和警察的區別:
1.概念不同:警察是職業,公安是職能。警察是個大概念,其職能包括公安、司法、國安等在內;公安是警察職業的一個職能。
2.組成不同:從組成來看,警察是構成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公安部門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載體。
3.機構不同:我國的警察部門由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組成,其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警察。所以民警是警察的一部分,公安是民警的一部分。
擴展資料:
《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警察是中國警察的一種,我國對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干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是維護國家與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于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衛處,在各縣設公安局。
參考資料:
警察百度百科
公安百度百科
公安和警察嚴格來說有什么區別嗎?那個是后來才叫的?
警察和公安的區別大了。
“警察”的概念大致是“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武裝力量,以及該行業的從業人員”。
但是目前我國的武裝力量包括解放軍、武警、民兵,其中并不包括警察(武警嚴格的說不是警察,但武警序列中的公安現役部隊又比較特殊。這個和問題無關,不廢話了)。
那么我國的“警察”指什么呢?指具有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和司法機關的部分工作人員。
前者包括公安系統(隸屬公安部)、國家安全系統(隸屬國家安全部)、監獄勞教系統(隸屬司法部監獄局和司法部勞教局)的警察,稱為“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后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警察,稱為“司法警察”、簡稱“法警”——這在《警察法》第二條說得很清楚。
民警行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法警行使司法權沒有執法權。
所以公安民警只是民警的組成部分之一,而民警又只是警察的組成部分之一,公安和警察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把公安和警察劃等號的話、國安就成沒娘的孩子了,呵呵。
“警察”一詞在我國古已有之,早先是動詞,意思是“警之于先,察之于后”,《漢書》中就有“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的內容,而“公安”則起源于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共安全委員會”,所以“警察”比“公安”早得多。
我國的治安機構最早被命名為“警察”是在辛亥革命以后的1912年、巡捕和巡警改稱“警察”;到了1927年,蔣公將各省、市、縣的警察機關改為“公安局”。
可見民國時期的“警察”也早于“公安”。
現政權最早的警察機構是1938年組建的簡稱為“邊警”的“陜甘寧邊區人民警察隊”,1939年將警察機構稱為“公安機關”。
所以警察還是比公安早。
兩者都是一樣的呀,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就像以前,喜歡尊稱別人為同志啊,什么的,現在不是都喜歡叫先生嘛,警察是后來叫的
太復雜了,其實,準確來說,中國對于警察的稱謂應當是人民警察,或者是公安。正式的、莊重的場合都叫人民警察,從公安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這個名詞就可以看得出來了。各個地方的俗稱都是不一樣的。但是準確的稱謂應當叫做人民警察或者公安。 當然,警察里面還包括了安全、司法、監獄等部門的警察,他們也是警察,但是和公安沒有關系,你可以看他們的胸牌、警號和臂章。區別比較大。
公安和警察有什么區別,之間又有什么關系?中國公安和中國特警是怎么樣的級別?
“警察”與“公安”
(一)“警察”與“公安”概念考略。
中國自古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二字以及與“警察”相關的詞語在我國先秦典籍和后來的史書中反復出現。不過,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未發現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古代漢語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備,緊急的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等涵義;[1]“察”主要指觀察、仔細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薦、選舉等涵義。[2]總之,作為動詞,預先戒之以言,謂之警;事后查明原委,謂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中國古代與“警察”相關的動詞有三個:一是先秦典籍《周禮》中有“法察”一詞(“正歲則法察戒群吏”);二是唐代學者顏師古為《漢書》作注首用“警察”一詞(“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三是《宋史·蔡挺傳》中使用“察警”一詞(“河北多盜,精擇諸郡守,以挺知博州。中飭屬縣嚴保伍,得居停奸盜者數人,馳其宿負,補為吏,使之察警,盜每發輒得”)。
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名詞命名治安機關,始見于遼代的“警巡院”。建國于公元907年的遼代,于始建年號的公元916年在京師創立“警巡院”,設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職,他們身著特定制服,掌平理獄訟及警巡、檢稽之事。金、元兩代承而襲之。我國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機關始見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后。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后,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內的行政、工商、稅務、治安等由殖民主義國家所把持。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內建立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力量稱為“巡捕”。1900年中國對八國聯軍的戰爭失敗后,清朝政府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辛亥革命后,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時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系指“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參加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2]
在西方,“警察”一詞英語為Police,法語為LaPoLice,德語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臘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在上古時代,這個詞是指國家政務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廣泛的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管理等。到了中世紀,政治與宗教分離,故Politia一詞專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將軍事和司法包含在內。17世紀以后,警察與軍事和司法逐漸分離,西文“警察”一詞才專指“內務行政”,但與后來的“警察”仍有一定區別。近代西語中的“警察”一詞僅指內務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現在按其最廣泛的概念,可釋為英文的the process of policing,即維持社會治安的過程,指政府對于公民行為的控制、約束及規范的過程。在牛津英語字典中,Police organization(警察機關)有兩個定義:⑴警察機關是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與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在不同的國度和不同的時期,其職權范圍極不相同;⑵警察機關是維持社會治安,執行防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及偵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一地區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公安”概念,僅有縣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的文學流派名(即以當時湖北省公安縣人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學流派——公安派)兩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安”指:“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局~人員。”從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指“屬于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安寧”指“秩序正常,沒有騷擾”;“(心情)安定,寧靜。”“安全”指“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總起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不受威脅和侵害之穩定發展狀態,就是“公安”。但是,由于我們黨自革命戰爭年代起,特別是全國大陸解放以來,統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機關和治安保衛工作。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又賦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慣用涵義。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直接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相對應的詞語。據《法國警察》的英譯本,法國歷史上的所謂“公安委員會”,其原文為General Safety。General 為一般的、總的,Safety為安全、免于危險。兩個詞合并為“總體安全”、“總體平安”。這與中國習慣在警察意義使用的“公安”一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于英國獨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譯為“公共安全”,同時,由于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名字,應譯為“公安員”。但查閱我國出版的大多數英漢詞典,一般都將Constable(=Policeman)譯為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一詞在譯成英文時統一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共安全。現代西方語言中的General safety officer(即“公安員”)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員。為避免在對外交流中發生誤解,我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一詞對外一般直接翻譯為英文的“Police(警察)”。例如,我國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詞的英文標志為“POLICE”。99式警察制服則干脆將臂章中的漢文“公安”一詞改為“警察”,使其英漢標志更加規范統一。實際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一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核準,即將公安人員統一命名為中國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此后,我國公安機關亦稱“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1992年成立了“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規。
(二)“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于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詞組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干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干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干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于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警察是國家公務員.
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與“公安”兩個概念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共同點在于我國在警察意義上慣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一詞與“警察”一樣,均指代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等。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詞義區別。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詞用,又可以作動詞用。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建立的專事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等。作為動詞,“警察”則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及人員力量的職務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而“公安”概念則僅僅是一個狀態名詞,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表示社會秩序安寧的狀態。在這種意義上與“治安”相通。“公安”不僅不能作動詞用,而且作名詞時如果不加“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就很難說是指“警察”。也就是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場所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而明確的概念使用。而“公安”一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相應的詞組時,才可以指代“警察”。實際上,在我國公安機關,我們把公安人員統稱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學得多。長期以來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習慣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詞,其用義為“公安機關的干部和(普通)民警”。仔細追究起來,這個習慣用語存在兩個明顯的弊病:其一,公安機關編制內的干部其職業身份首先是民警;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習慣上也都稱為國家干部。其二,人為地把整個公安民警隊伍劃分為干部和(普通)民警兩個等級,容易導致廣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因此,應當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詞。
2.使用范圍上的區別。“警察”是古今中外多個歷史時代和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則僅限于以中國、日本等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對世界上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上)治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在我國則僅僅指社會主義制度在大陸范圍內建立以來所組建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等。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之間是一種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現代中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種特殊形態。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簡單就是說公安屬于警察的一個類別。
特警是警察的一個警種,類似于刑警、戶籍警。可以理解為“執行特種任務的警察”,一般公安機關才設立這個警種,但也有時候其他警察機構也有可能設立這個警種。
中國公安和中國特警只是一種提法,不存在級別的問題。
公安一般指公安部管轄下的人民警察.
警察泛指各個部門的人民警察,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的人民警察、法院檢察院的人民警察、鐵路警察、森林警察、監獄警察等。
中國公安和中國特警沒有什么關系,是個錯誤的概念。
所謂的特警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屬公安局管
也有武警部隊的特警,因為武警全稱是武裝警察部隊。
公安和警察只是叫法不一樣。公安是中國的叫法,警察是英國等國的教法。
級別就不清楚了。
請問公安和警察有什么區別啊?
請問公安和警察有什么區別啊?從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是指公共安全,僅僅被用于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范的。
其實沒啥區別。
從一般社會普遍看法角度說,兩者沒有區別。
公安與警察一樣,都屬于特指名詞,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及社會公共秩序及安全,依法對相關領域進行有效管理,依法有權對違法違紀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國家職能的執行者。
從一些特殊角度分析,“公安”的職權范圍要大于“警察”。
“公安”是指為維護國家及公眾安全而履行相關安保等職能的職權部門,而“警察”則是指該職權部門下屬的直接執行單位。
各類武裝警察按屬性劃分應該屬于軍事編制而不是國家行政編制,所以不計在內。
沒區別,公安是以前的叫法,也叫大蓋帽,現在都叫警察了
警察的范圍比公安大。公安是負責公共安全的警察,比如刑警、戶籍警、經濟警察、網絡警察等等,屬于公安部管轄。警察則除了公安部管轄的警察,我國還有屬內衛部隊,武警司令部管轄的武裝警察,其中還細分為消防、邊防、水利、黃金等等部門。此外,還有警察屬于司法部管轄的,監獄警察、司法警察等。還有一個特殊的警察,國安部門的警察,他們所佩戴的識別標志使用公安警察的,但是歸屬國家安全部管轄。應該這么說,警察包括公安,而公安只是警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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