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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11 19:19:14

公民遺產繼承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①自然人的合法收入;②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③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⑥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等。
但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①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若承包人希望繼續承包的則應根據合同或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合同手續。②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產權。③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在認定遺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要區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有財產。遺產只能是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繼承人為財產共有人之一時,機場開始后應將其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遺產加以繼承,既不能將全部共有財產作為遺產來繼承,也不能將共有財產中的遺產部分忽視。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為給繼承人的遺產。二是區分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對于保險金,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則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加以繼承。對于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產生的,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不能作為遺產。有關部門發給因公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關于遺產繼承的問題

  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繼承類別: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代位繼承權的實現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同樣適用于胎兒的保留份,其原理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份是一致的。

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 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轉繼承的規定,不光適用于法定繼承,還適用于遺囑繼承,以及遺贈。上述《意見》第53條還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由于轉繼承與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產生,現實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的配偶可主張分割已死亡的轉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依法應享有繼承權而未開始分割的,配偶則無權主張分配遺產。

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并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后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于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于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并取得遺產。


  

1,你奶奶的死亡 ,可到醫院或火化部門查找死亡證明。
2,派出所資料丟失了無法查找,這里卡住了,屬于派出所的責任,找派出所的上級機關解決。
3,有了原始戶籍證明,奶奶生前家庭成員關系應該可以搞清。
建議詳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普通的繼承問題都可從該法中找到答案。
1、口頭遺囑應該是有兩個與遺囑中的利益無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證明人,這樣才能生效。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奶奶的遺囑有法律效力的話,那就不用證明你與你奶奶的親屬關系,因為繼承法規定,遺囑的效力大于法定順序繼承。
2、如果無法證明口頭遺囑效力,那現在你的問題
(1)、其他法定繼承人自愿放棄遺產的書面證明。
(2)、是要證明你與你奶奶的親屬關系,即你的法定繼承人身份,這也是你的主要問題
3、進行親屬關系公證所需:
就事論事來講,如果有你奶奶與爺爺的婚姻關系證明,你爺爺與你父親的親子關系證明,這樣,即可證明你與你奶奶的代位繼承關系。
(1)、去你父親、你奶奶的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最初的戶口登記表,請派出所出個證明。你父親沒結婚前應該與你爺爺奶奶的戶口在一起的吧?去辦那個戶口本的派出所,讓他們開個證明。注:如果奶奶和父親有身份證或者其它能證明身份的證明的話都要帶著。
(2)、你與你父親的關系證明,這個應該很好搞吧。
以上證明拿到了,去公證處做一個親屬關系公證,這樣就可以證明你與你奶奶的親屬關系了。

關于遺產繼承的幾個問題,懂的人來。

事情經過:奶奶去世,留下部分現金,現在幾人來分遺產,分別是先于奶奶過世女兒的兩個兒子,一個女兒,一個兒子。我是奶奶孫子,我爸已過世,我媽是殘疾人,我媽和我和奶奶生前一直居住。rn幾個問題:rn1.奶奶過世留下的這部分現金里包括我媽媽上交的工資和我上交的部分工資,這部分現金算不算遺產,如何區分多少財產屬于奶奶個人財產?誰來區分?rn2.我媽算不算繼承,有沒有繼承權?我媽能分多少?rn3.奶奶生前曾將部分錢存到我媽賬戶下,這部分錢算不算遺產?rn4.除了叔叔外,其他一個女兒和已過世女兒的兩個兒子并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他們有沒有權利來分這筆錢?!rn rn答的好的我追加。

算遺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財產,以上屬于其財產范圍。一般情況下看存折里面寫的誰的名字。有證據證明份額的話,按著各自份額來區分。

你媽算繼承人,從你問題中沒有得出你奶奶有遺贈或者遺囑的情況,所以法定繼承,第一順序是:父母(估計你奶奶的父母早過世了)、配偶(不知你爺爺在不在,如果還在的話,可能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共同財產中一半為你奶奶遺產,已過世的話,那就別區分了)

子女(3個女兒,一個兒子,一般是均分)。注意一下,一個女兒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該女兒有2個兒子,屬于該女的部分的遺產,也就是1/4的樣子,由其2個兒子代位繼承。你媽媽大概能夠分到1/4的樣子,但是法律有規定,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的扶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量多分。

這部分錢不算遺產,視為對你媽媽的贈與。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即表示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一般情況下難以撤銷。

法律規定的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少分或者不分多少,這個由法官來判斷,沒有具體標準。他們有權利來分,只是多分或者不分,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您好。為你作如下解答:
1、你奶奶手里的財產都屬于遺產。不論是誰給她的。當然,如果你有證據證明這錢是讓他代管的,這部分不算遺產。如果不能證明,全部屬于遺產。
2、你媽沒有繼承權。因為你爸已經去世了,所以,你爸的繼承份額,由你和兄弟姐妹來繼承。
3、錢存在誰的名下,法律上就認為這是誰的錢。如果其他繼承人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你奶奶的錢,那么,是否拿出來作為遺產,就看你媽是否愿意了。
4、子女如果沒有遺棄行為,繼承權還是有的。
你好,看了你的問題,你奶奶留下的遺產可以分為五份。
一份是你奶奶已過世女兒的兩個兒子,他們作為一份;
一份是你奶奶的另一個女兒;
一份是你奶奶的一個兒子;
一份是你代為繼承你爸爸的;
一份是你母親的(屬于喪偶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繼承)。
1、你說你媽媽及你上交的工資,是屬于給你奶奶的贍養費還是給她保管的,前者屬于遺產,后者應屬于你們自己的工資,可以另外拿回。
2、你媽媽可以繼承,算一份。
3、你奶奶生前給你媽媽的,是贈與還是保管,是兩回事,分情況。
4、沒有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依照我國《繼承法》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解答可以的話,請采納!
你是哪個繼承人的孩子?不是已過世女兒的,不是叔叔的(題干那個兒子),也不是題干那個女兒的,那你是哪位繼承人的?
就題干而言,只出現了3個子女,即已一位過世女兒,在世女兒與兒子各一位。因此遺產分三份,過世女兒,在世女兒,兒子各一份。過世女兒兩個兒子共同代位繼承其名下那一份遺產,就是1/3。
1、你說的工資這部分,只能你們當事人自己協商,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由證據說話。
2、不清楚你和你母親身份,無法回答。
3、看性質,如果是你奶奶贈送給你母親的,那么就不是遺產;如果是讓你母親代為保管的,就是遺產要拿出來分配。
1,不算遺產
2、媳婦沒有,但是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配些。
3、算,只要屬于你奶奶的,就算遺產
4、沒有盡贍養義務,如果在農村的話,一般不繼承,如果他們要求繼承,代位繼承權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

關于遺產繼承法的繼承范圍和不明確的第二順序代位問題

現在的社會老齡化,車禍疾病的低齡死亡,多少人將來會面臨死后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狀況,是不是這樣的都要財產被充公,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第二順序的代位問題嗎?
  遺產繼承法的繼承范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老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不會被充公的,應該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繼承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可以立遺囑。而且我國也沒有明確的組織去收歸無人繼承的財產,基本還是近親屬在使用。
第一順序的沒了自然由第二順序繼承
你說的問題,繼承規定很清楚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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