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不贍養老人在法律上,在道德上都是不允許的。
2、法律上規定,贍養老人的可以從遺產上多分一些財產,沒有贍養老人不分或者可以少分。
3、法律上規定的條例,沒有區分是農村還是城鎮的性質,所以不管是農村還是城鎮的問題在法律上是一視同仁。
4、如果是老人提前分家,我建議那么老人應當給自己留有足夠生活的財產和住所,其它的可以遵循老人的意見分給兒女。最好是不提前分家,由老人生前一手掌握。
5、村里的房子是老人的,那么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的呢?如果是老人的,拆遷后的補償條件應該是屬于老人的。國家給的補償結果只會給房產證上的人名的人。
6、兒子們不贍養老人可以放棄財產(房子的分配),由贍養老人的人獲得。如果兒子們不放棄財產的分配,也不贍養老人,姐妹可以作為老人的代理人,要求法院裁決兒子們給付贍養費。
被繼承人(老人)的子女,亦必須履行對于老人的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對于不能或不愿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擴展資料:
(1)后贍養義務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后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后贍養義務的對象;
(4)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后贍養義務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
而后贍養義務由于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贍養義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贍養
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精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那么,兩個兒子如何贍養老人?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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