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因管轄異議能否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會對此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案件將被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若異議不成立,則駁回。一旦判決生效,當事人便不能通過新訴訟來提起管轄異議。
然而,如果之前已經提出過管轄權異議并被駁回,那么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仍有權通過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方式尋求救濟。法院將復查案件,如果發現雖然存在管轄錯誤,但判決結果是正確的,那么將維持原判決,管轄問題不再變動;若復查后發現管轄和判決都存在錯誤,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提審,若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法院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法院在再審或提審過程中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仍然保留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這表明,當事人可以利用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機會,進一步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此,盡管判決生效后一般不能直接通過新訴訟提起管轄異議,但通過申訴或再審途徑,當事人仍有機會獲得法律上的公正裁決。
管轄權異議提出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3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4、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3、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管轄權異議提出條件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管轄權異議申請
民事管轄權異議申請,實質上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一種質疑和聲明。這一程序性手段賦予了當事人以權利,使其能夠在訴訟之初,即對可能影響案件審理公正性的問題提出質疑,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中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該權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確保法院的管轄權符合法律規定,促進訴訟程序的公正、有效進行。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不僅關乎案件的審理效率,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訟結果。正確的管轄權判斷,是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的基礎。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時,需確保其異議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這一過程不僅考驗當事人的法律素養,也體現了法律對于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雙重追求。
在實際操作中,管轄權異議的提出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當事人需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其異議主張。法院收到異議申請后,會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法院將依法變更管轄;若異議不成立,則維持原管轄權。這一機制確保了司法權的正當行使,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綜上所述,民事管轄權異議申請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也是確保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的必要手段。正確行使這一權利,有助于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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