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十倍賠償條款詳解
當消費者遭受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產品之傷害時,可向銷售者或制造商請求賠償。
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實行首次負責制,即在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后,應立即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有任何推脫行為。
若事故屬制造商責任,銷售商賠償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
反之亦然。
消費者如購買到未達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或明知其不合格仍進行銷售,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商或銷售商索取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計。
但若食品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安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當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遭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傷害時,可以向出售此商品的零售商或直接向制造商索要賠償。
無論是誰的責任,接收到投訴的商家都有義務第一時間做出回應和解決,不得拖延逃避。
若證實是制造商生產環節出了問題,零售商在賠償消費者的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
反的,若證明是零售商自身的過錯,則制造商在賠償消費者的后同樣享有向零售商追償的權利。
對于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外,還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零售商支付價款的10倍或損失的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
然而,如果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未影響食品安全,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誤導,那么這種情況將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是10倍賠償嗎?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br />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法條的適用問題沒有存在多大的爭議。該款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所謂的“消費者”,那肯定是與賣主發生了交易關系的買主,買主的損失且不論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身體健康損害損失,至少是存在購買此產品的金錢財產損失。只有發生了現實交易關系,才存在“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情況。故此,顯然是要有消費者的損害事實結果存在。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共有兩款。其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贝艘幎ㄅc第二款的規定是相承的、一體的,不能割裂開來理解,也不是說二者存在什么遞進或包含關系。從法律邏輯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為有個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為才可得出結論,要求賠償損失,進而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里“十倍價款的賠償金”屬懲罰性賠償。這無可厚非,目的也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人身權優于財產權的一方面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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