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夫妻雙方離婚后,其女方在男方有以下重大過錯的情形時: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是可以要求其男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另外在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在離婚時也可以要求男方進行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對方與他人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
一、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幾種:
1、與他人重婚的;
2、婚內與他人同居的;
3、婚內實施家庭暴力的;
4、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5、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離婚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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