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所有
一、結婚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所有
1、結婚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所有需根據以下情況判斷:
(1)離婚時如果符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則贈與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此時彩禮應當歸贈與方;
(2)如果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或為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那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那考慮財產來源進行合理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有什么
彩禮返還的條件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其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彩禮錢離婚后怎么分配
結婚前男方根據習俗給予女方的彩禮屬于贈與行為。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了。離婚時不能分割。離婚時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一、民法典彩禮錢離婚后怎么分配
離婚的時候結婚彩禮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退還的。如果當事人雙方是在領取結婚證后舉行的婚禮,并收取了親友的禮金,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禮金依法應視為親友對當事夫妻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按照我國傳統習慣,禮金一般是禮尚往來,有送禮有還禮,禮金構成較為復雜。實際操作中,禮金如何分配,每個家庭情況不同,操作方式也不同。
如當事人雙方是先舉行的婚禮,收取了禮金,一段時間之后才領取的結婚證,從法律意義上講,在舉行婚禮時尚未成為夫妻,在離婚時涉及禮金分割等情形時,宜從區分各自親友所贈數額上來把握。當然,無論哪種情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舉證規則,提出分割財產的乙方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而恰恰舉證是類似案件在實際生活的難點,所以“清官難斷家務事”,最好是雙方尋找到平衡點,調解解決最好。
二、退還彩禮的情形是什么?
針對彩禮糾紛問題,如有以下幾種情形查明屬實,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第一種,男方給了女方彩禮,約定了好了結婚時間,但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感情不能繼續,無論是哪一方毀約,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二種,男女雙方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后,但是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并沒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三種,彩禮是在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彩禮超出了男方家庭經濟承受范圍,給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難(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男方給了彩禮之后,靠自己的力量連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維持了),在雙方協議離婚后可退還彩禮。
在了解法律上對退還彩禮的規定后,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都不是要回彩禮的條件。不是女方出軌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回彩禮,而是滿足離婚這個條件后再來判斷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條件,如果兩個條件都不滿足,那彩禮是不能要回的。
離婚嫁妝問題的處理,需要了解相關程序,但不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在處理具體事項時需要學會有效分析不同情況,有是談判的可能性。畢竟,只要自己的條件允許,都可以合理的處理問題。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離婚了歸誰
1、離婚時,男方給的彩禮錢一般都是歸女方的,但若有以下情形,男方主張歸還彩禮的,女方應當適當返還彩禮:
(1)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一起生活的;
(3)給予彩禮導致給與人生活困難的。
2、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一、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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