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壞家庭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認定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
破壞家庭有以下四種情況:
1、是小三小四破壞普通人家庭幸福,不會被判刑;
2、是婚姻存續期間與小三小四結婚的,將涉及重婚罪,將被判刑;
3、是破壞軍人家庭幸福,會涉及破壞軍婚,被判刑;
4、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別人家庭一般屬于倫理道德行為,不可以起訴他;但如果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則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離婚父母是否有權干涉
沒有權利干涉。
《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離婚后 一方干涉另一方找對象 怎么辦
離婚后 一方干涉另一方找對象 怎么辦根據我國《民法》第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以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離婚后 一方干涉另一方找對象,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經溝通無效后有權就此提出民事訴訟。
離婚了干涉對方犯法嗎
離婚后,雙方應尊重彼此的獨立生活,不應干涉對方的個人事務。然而,具體的法律后果需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有明確規定。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共同協商處理共同財產。若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此外,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也依法受到保護。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系中各方權益的平等尊重和保障。
總之,離婚后的雙方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對方的獨立生活,并妥善處理共同財產。同時,法律也確保了夫妻雙方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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