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離婚與道德沒有絕對的關系,但是一旦涉及到一方出軌,或者第三者介入,那就是道德的問題了。
離婚也得慎重,看看到底什么原因,性格不合,沒感情,或者生活不和諧等等都是與道德沒關系的。
道德修養不好的人,也不會與道德高的人走在一起,世界觀不同,自然有分歧
我是夢里千惠,我想說的是
離婚的因素很多,兩個人在一起,是需要兩個人一起維護,經營的。
道德是束縛人們的行為舉止,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也需要兩個人遵守忠誠的原則哦。
兩個人在一起終歸會從新鮮期互相吸引到慢慢審美疲勞的,三年之痛七年之癢等等,都需要慢慢去溝通,經營,以及添加愛情調劑哦,如果生活感情一直都是一潭死水,那也是沒意義的哦。
我是夢里千惠,希望可以給你一點啟發。
有!是指與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有關。如下所述:
在外面有外遇、沾花惹草導致離婚;
家暴、虐待對方導致離婚;
對家庭不負責任,把家當旅館,對家庭不愿盡義務;
對對方的生死安危不管不問;
嚴重不孝敬父母;
脾氣大,對對方動不動就大發雷霆,家里常常戰爭不斷;
經常對對方實施冷暴力;
不尊重對方,對對方沒有關愛,把對方當做保姆或長工;
對方并沒有嚴重問題或嚴重不可調和矛盾,且對方不愿離婚,很珍惜婚姻,而非要堅持離婚的人。
有以上這些行為而導致離婚的人那人品是有問題的,這與道德直接相關!
兩個人不適合在一起了,離婚是最好的選擇!
至于道德與否,看哪方有沒有過分的錯誤,比如家暴、出軌、黃賭毒等,這樣肯定越早離越好!反之,若兩個人柴米油鹽不適合在一起了,離婚是最好的選擇,無關道德,關乎內心!
有古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等等,婚姻中只要無大過錯,其余盡關乎 情感 ,愛情轉化為親情時遇到坎坷挫折過不去自然沒法繼續走下去了,好聚好散,遵從自然規律!
我們再來看看道德的定義: 社會 意識形態之一,以善惡評價的方式調整人與人之間及個人同 社會 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主要通過教育和 社會 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傳統而發生作用。
有人說孩子問題,這的確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本來好好的三口之家散了,孩子注定跟隨一個,親情選擇是很難的!
如果離婚后給予對方與孩子應有的人物質生活條件,這樣應該是道德的!反之確實討嫌,沒必要死去活來,生活本就苦難大于歡樂!
有句話說得特別好,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有時候捫心自問一下,初心還在嗎,何為初心?
有些人的離婚,確實跟道德有關系,比如第三者之類的。但是有的人的離婚確實是現實問題,跟道德無關。
女人提出離婚多是因為嫌貧愛富,或者老公性功能不好,不能滿足自己,離婚對女人來說是一種解脫,和道德沒有什么關系!
男人提出離婚,多是因為有錢燒的,有倆臭錢不知道姓什么,忘了初心,到處沾花惹草,拋棄自己的糟糠之妻,責任完全在男方,是男人不負責任的表現,說明男人的良心大大的壞了!
曾經有個著名的人士說,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這就告訴我們,沒有了愛情離婚是道德的,如果婚姻里面還有愛情,離婚就是不道德的。
我覺得離婚和道德兩者之間是有關系的。
“出軌”自然就會涉及到道德層面了,夫妻一方對待婚姻不忠誠,違背法律違背道德與“情人”沆瀣一氣,這種行為令人發指。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出軌都來自靈魂和身體上的背叛,于家庭,于父母,于孩子,于彼此都是不負責任的,這不是“道德綁架”。
我們知道結婚以后夫妻有義務有責任贍養父母,提供衣食住行的,而很多小夫妻會排斥父母的“照顧”,不喜歡他們各種事情都“插手”,都“摻和”進來,久而久之導致家庭不和,甚至離婚的事情比比皆是。
離婚跟道德有什么關系,不離婚的就有道德了嗎,現在沒有離婚,兩口子各玩各的還少嗎,還真的不如離婚的人干凈呢,人的活法不同的,離婚雖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是如果一個投資失敗了,還不準人撤資嗎,再說了,影響誰了,那些瞎逼逼的人,其實就是嘴欠。如果說對孩子的影響還是很大的,所以能不離婚就別離婚,再嚴謹的講,結婚也要慎重,尤其現在這個 社會 的大風氣真的不好啊,現在的人都跟有毛病一樣的,家里的老公老婆不好好過日子,出去鬼混,要不賭博,自己沒有啥本事還要出去創業,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不管是離婚還是沒有離婚的,都要好好的去生活,因為這個世界是冰冷的,你離婚了不丟人,你把自己過的特別狼狽,無力回天,雖然也不丟人,但是你自己真的不痛苦嗎。
如果單獨的離婚這種現象它與道德沒有關系,但是從離婚的對象角度就與道德有關系。
1、離婚這種現象它與道德沒有關系,現在 社會 ,大家對于婚姻的看法較以往有了很大的變化,閃婚,酒喝蒙之后結婚,還有各種奇葩領取結婚證的現象也不少,離婚更是非常普遍,每年的離婚結婚比例都在進行上漲,2019年比2018年增加了5.8%,各大城市離婚登記處比結婚登記處的人還要多,離婚預約時常爆滿,2020年年初受到疫情影響,大家都在家老老實實呆著,但是疫情得到緩解,迎來的是一大波離婚高潮。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生活沒辦法繼續,就要離婚,那是夫妻雙方自己的事情,離婚證辦了,還可以琢磨著向前邁一步,離婚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與道德也扯不上多大的關系。
2、離婚就是針對人而言,雖說這種形象與道德沒有關系,但是離婚的雙方就與道德產生關系了,會由于道德的因素導致兩人夫妻關系破裂,當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道德出現一定的問題,比如出軌,勾搭別人,或者作出有害 社會 的事情,人為的道德敗壞會加劇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最終導致兩人分道揚鑣。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道德問題導致離婚的例子非常多,影響的不僅是自己的婚姻,對于自己的整個人生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對于這個大家有什么觀點?
作為一個過來人,我想我是有發言權說幾句的。
首先,題主的問題很籠統,沒有具體的背景可參考,所以我就大概的說下吧!
離婚和道德是無關的,但離婚的原因可能就和道德有關了,具體原因要具體分析,一概而論幫不了人還會害人。
如果是感情不合(包括什么性格、生活習慣等)實在無法繼續相處,協議離婚也是對彼此的解脫,也是彼此成全,這就和道德無關。
還有些是因為人生觀的價值不同,比如你的愛人不思進取等原因,導致你們思維長期不在一個維度,俗話說話不投機半句多,這樣的協議離婚也和道德扯不上關系。
但是如果是婚內出軌,或移情別戀導致的婚姻破裂,這就和道德有很大的關系了,當然,也僅僅是道德層面,因為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最多的是法院判決的時候會綜合考慮離婚原因,對財產分割這一塊有傾斜性。
天下萬般事,扯不清的就是兒女情長。離婚說起簡單,但其背后牽扯的因果關系太深,包括小孩的撫養,對他們的心理傷害,財產的分割等。不是絕對無法挽回的情況,都應該互相理解,珍惜在一起的姻緣。
別忘了,你們曾經如此相愛!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方面的東西,例如:小孩,房產等。經常會因為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感興趣的來看看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及相關資料。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1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相關知識:打房產官司應注意什么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最后,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后對房產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即調解、仲裁和訴訟。當然現實中,我們最常見的還是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三種方式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并不存在哪個方式是哪個方式的前置程序。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2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3夫妻離婚房產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購買的房產,只要雙方沒有特殊約定,且不屬于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情況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記與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則房產屬于首付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首付方應當給予配偶補償。
4、針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一般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后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2、婚后父母部分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或任何一方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部分出資可認定為對夫妻的借款或贈與。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4、婚后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那么雙方子女用該贈與資金購買房屋行為自然等同于個人出資行為。
6、婚后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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