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家庭糾紛該找哪個部門
該情況可以尋找的部門包括: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等。
1、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可以先行介入調解簡單的家庭糾紛,如婆媳矛盾、鄰里糾紛等。
2、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各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都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各類民事糾紛,包括家庭糾紛。
3、各級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設有維權部門,專門處理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家庭糾紛,如家庭暴力、婚姻糾紛等。
4、對于婚姻關系引起的糾紛,如離婚協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可以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調解。
村委會可以弄離婚證明?
法律分析:村委會不能出具離婚證明,因為村委會不辦理離婚手續,出具的證明也是無效的,村委會的離婚證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后房產糾紛該怎么解決?
發生 離婚房產糾紛 的,可以找當地的 村民委員會 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 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 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
家庭糾紛按照正常的處理方式,由村里或者是社區德高望重的長輩主持調解,或者是村委會、居委會主持調解,也可以由法院在訴訟階段進行調解,法院的調解應當制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可以超過訴訟請求,原則上應當制作調解書,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內容,一方要求法院根據調解書制作判決書的,法院不予準許,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五)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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