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根據具體的原因來判斷,有些情況是能夠要回彩禮的,有些情況可能要不回來,如果是雙方能夠協商好退還彩禮的事宜,那就是最佳的解決辦法。
據悉林先生和陳女士經媒人介紹后認識沒多久,兩個人對彼此的印象都不錯就舉辦了訂婚儀式,彩禮金額是88.8萬元,置辦酒席花費18萬元,香煙糖果4萬元,加上見面禮黃金12萬元,改口紅包7.3萬元,媒人費3萬元,總花費是133.1萬元(這些都是男方家出錢),因為沒到法定年齡所以沒有領證,訂婚后在一起同居一年,后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解除婚約并且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女方返還彩禮80萬元,其它的金器首飾等無需返還。
看到這數字是不是很震驚?不禁讓我感嘆,這就是有錢人的排場嗎?彩禮的費用都高達88.8萬元之多,換做是普通人家,干脆讓兒子打光棍算了,光是一個婚禮就花費了一百多萬,我們普通人,奮斗一輩子可能都存不下來這筆錢啊!
那如果同居又分手了,這彩禮能要回來嗎?這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的,像新聞中的這兩位當事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孩子,只在一起生活一年,這種情況是可以要回彩禮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彩禮不用返還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其實不管這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都是有損失的,只是說要回彩禮能夠減少一點損失,但是這期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是金錢沒辦法衡量的,所以結婚要慎重,要考慮周到,不能一時心血來潮就做了決定,兩個人有感情基礎才是最重要的,不然結婚了在遇到問題鬧矛盾的時候也很容易分道揚鑣,不僅到最后人散了,還成為鄰里街坊茶余飯后的閑談,讓人看了笑話,得不償失。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這個具體要看兩人協商的結果。
未婚同居彩禮糾紛大多是作為婚約財產糾紛進行處理,但在處理時應與單純訂立婚約后退婚的這類糾紛有所區別。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了訂婚、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屬于同居關系,本應可自行協商解除。
婚約雖是男女雙方訂立,但在婚約訂立過程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不僅僅涉及男女雙方,而且涉及雙方的家庭成員,雙方及家庭因此彩禮糾紛成訟,如果法院完全依上述規定判女方全部返還,既不符合善良風俗、人情世故,也不利于雙方利益平衡。因此,判決應當符合情理法,兼顧公平和雙方實際情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
同時在考慮返還數額多少時,應當綜合考慮到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且雙方已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等多方面因素。
同居生子分手后彩禮返還嗎法律分析:需要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若孩子隨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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