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婚前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注:規定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屋婚前財產的界定
婚前單獨購入并記于自身名下之房產,歸屬于個人私有財產。
例如:
1)若在婚姻機關登記前一方可全額付款購房,并記錄于己方名下者,該房可被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
2)但同理,若提前付清購房款而同時登記雙方姓名,則視作夫妻共有財產。
若在離婚時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法作出分割。
3)如貸款購置房屋于登記之前且僅記錄于一方名下,但婚后使用共同財富還款,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歸屬登記方,然而其婚后升值以及還款部分皆列為共同財產,另一方可視情況主張分割。
4)若一方父母在登記前為子女購置房產,則視為對子女的贈予,屬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
5)若登記前雙方父母共同購置房產,離婚時應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中關于婚前購房的權益規定
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屬于單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享或分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以下財產歸為配偶單獨所有:
(1)婚前財產;
(2)人身傷害賠償金;
(3)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屬個人的財產;
(4)個人專屬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屬個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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