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協議書是否蓋民政局的章
離婚協議上不需要蓋民政局的章,只要雙方簽字就發生法律效力。在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必須準備的重要材料。協議書中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另外,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也是協議書中不可忽視的部分。最后,探視權的規定也需在協議書中明確。通過雙方的簽字,這份協議書正式成立并具備法律效力,無需民政局的印章。協議離婚時,遵循這些協議內容進行操作,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的糾紛。因此,在辦理離婚協議書時,了解相關細節并確保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全面性是至關重要的。
離婚協議蓋什么章
離婚協議書是蓋民政局的紅色公章。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需要民政局在離婚協議上蓋章嗎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但是如果雙方想到民政拿離婚證,在離婚證上才需要蓋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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