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大概需要多少費用
離婚案件每件需繳納50元至300元的訴訟費。若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外收取費用;超過20萬元的部分,則按照0.5%的比例交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如果原告撤訴,人民法院通常只退還訴訟費用的50%。
以下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費用標準:
1.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時會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終,人民法院依據“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及雙方各自的責任比例。若原告撤訴,人民法院通常只退還訴訟費用的50%。
2. 離婚案件每件的基本費用為50元至300元。若涉及財產分割,且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離婚訴訟不另外收取費用;超過20萬元的部分,則按照0.5%的比例交納。
3. 家庭財產案件的訴訟費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收費50元;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征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征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征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征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征收,即標的×0.5% 10010元。
4. 訴訟離婚費用由原告預交。若原告確實有困難,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若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離婚案件按撤訴處理后,若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離婚起訴的地域問題,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應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若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般離婚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戶口所在地與實際經常居住地不同,以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若被告在國外或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相應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應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若被告下落不明、正在監獄服刑等特殊情況,允許原告在自己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單方起訴離婚所需的費用
離婚糾紛案件需繳納50-300元的訴訟費用,財產分割金額未超20萬者無需額外支付;
若超出則需額外支付0.5%;
如以調解或申請人主動撤訴方式結案,訴訟費用將予減半收取。
而相關訴訟費用的承擔問題應雙方協商決定;
達不成共識時,最終由人民法院裁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起訴離婚一般多少費用
離婚訴訟中涉及起訴費用的具體情況如下:若案件僅涉及離婚,不涉及財產分割,案件受理費通常為50元至300元。若離婚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且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則案件受理費范圍在50元至300元之間;若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按照0.5%的比例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交納費用:離婚案件每件需交納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且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則無需另行交納費用;若超過20萬元,超出部分將按照0.5%的比例交納。
此規定遵循《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指導原則,其中明確了案件受理費的交納標準。該條款指出,非財產案件如離婚案件,其案件受理費在50元至300元之間,具體費用依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分割及財產總額的大小來確定。
起訴離婚程序及費用
離婚案需繳納費用50至300元不等,財產分割不超20萬則無需額外付費,超過者按0.5%收取。
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法院會要求其預先繳納訴訟費用,并依據"原告墊付,敗訴方負擔"的原則進行判定,同時確立各方應承擔的比例。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點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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