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離婚 去名字流程: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 離婚協議書 ;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 夫妻共有財產 的資料; 4、 房屋產權變更 登記申請表 ; 5、 房屋所有權證 。訴訟離婚的,夫妻一方可以攜帶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 法院判決書 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如果產權設定了抵押,需提供銀行同意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房產證取名字:1、帶上五證正本及復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去名;2、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房產證去名名的,并提交資料;3、工作人員審核提交的材料,審核完畢再去相關窗口辦理;4、符合去名的,會去掉名字,并發放新的產權登記證書
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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