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后合議庭一般多久宣判
開庭后合議庭多久宣判根據判決的時間決定,如果當庭宣判,那合議時間也就十分鐘到三十分鐘,如果不當庭宣判,合議時間可能一個月或更久。
法律上沒有規定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法律規定的結案時間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三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
而開庭審理是審判的程序。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一般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關于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 1、合議庭是一種審判組織形式,而開庭審理是審判的程序。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一般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評議原則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成員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合議庭后一般多久宣判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議庭一般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所以法院立案到作出宣判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 2、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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