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以后發現有債務欺騙
離婚了以后發現有債務欺騙。受害方可以憑證據依法起訴對方,請求再次分割分配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時提供虛假債務公安如何立案?
公安機關認定離婚時虛假債務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且滿足臉立案的標準,則會按照規定立案處理。具體來說,如果虛構債務的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將自己虛構的材料提交給法院,法院一旦發現材料是虛構的,且認定虛構材料的行為涉嫌犯了虛假訴訟罪,公安機關有可能會立案。
一、離婚時虛假債務如何公安立案?
離婚時虛假債務若想讓公安立案,則必須要涉嫌刑事犯罪。這是由于涉嫌虛假訴訟罪,此類案件法院一般由法院移送至公安機關。
相關法律規定:《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二、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表現
(一)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友。制造虛假債務的當事人也害怕虛假債務纏身,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與當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親即友,絕對不會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該類債務沒有書面借據或欠條,往往都是口頭約定,問其為何不打借條或欠條,皆稱“講誠信”。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認為現有的鑒定技術可以鑒定出簽字的時間,當事人不想作繭自縛;
(三)如果是民間借貸債務,債權人對借款用途不清楚,債務人不能準確說明借款用途,因為虛假的陳述難以自圓其說,當事人不會畫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債,該筆合同所負債務一定是舉債一方當事人虧本經營。
(四)借款金額較少,因為大額的借款難以說明其用途,小額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任何即將與他人辦理離婚手續的公民,不得與婚姻外的第三人串通起來虛構夫妻債務,更不得在債務分擔方式協商不一致的情形,將自己虛構債務的材料提交給法院,這是由于此種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
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時若一方編造虛假債務,將對其進行懲罰,即在分配共同財產中獲得更少甚至沒有份額。
若在離婚之后發現此類行為,可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對于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法院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如夫妻一方故意隱瞞、轉移、出售、破壞、浪費共同財產,或制造虛假債務以圖侵吞對方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將受到相應懲罰。
離婚后若發現類似行為,仍可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離婚時一方造假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時如遇一方偽造債務,可采取如下措施解決:
1.即刻分割 若一方存在確鑿證據證明其秘密隱藏、處分或損毀婚姻中所共有之財物,或盲目制造假債以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受害方有權要求法院立即對此類不當行為作出裁決,立即分割共同財產。
2.財產保全 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
3.重新分割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有一方惡意隱瞞、轉移、出售、破壞、揮霍共同財產,甚至試圖制造虛假債務來占有對方財產,那么在分配財產過程中,應該對這種方進行懲罰,可以減少他們所獲得的財產份額,甚至完全剝奪其財產所有權。
離婚后,若另一方發現此類行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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