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女方嫁妝歸誰?
夫妻離婚后女方嫁妝歸女方所有。離婚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一般屬于夫妻婚內的共同財產,那么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是在分割的犯罪,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也是不進行分割的。
一、夫妻離婚后女方嫁妝歸誰?
離婚時女方陪嫁屬于女方的個人物品,離婚時歸女方。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是什么?
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屬于共同所有的五種情況: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哪些約定在離婚協議中是無效的?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離婚時在分配財產時會牽扯到結婚時女方的嫁妝,一般夫妻離婚分配的財產都是指夫妻婚內的財產,屬于個人的財產時不進行分割的,像嫁妝就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女方的嫁妝不在分割的范圍內。
陪送的嫁妝離婚后歸誰所有
嫁妝是婚前由女方家人贈送的物品,通常被視作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歸女方所有。然而,如果嫁妝在婚后獲得,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否則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配。
法律依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了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是婚前財產;二是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是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簡而言之,陪送的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在于嫁妝的獲取時間與贈與人的意圖。如果在婚前獲得且未有特別規定,則歸女方所有;婚后獲得則視為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有明確的個人贈與意圖。這一規定旨在公平處理婚姻中的財產問題。
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
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視情況而定:
1、結婚嫁妝若是明確送給女方的,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應當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所有;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取決于其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可采取如下方式證明:
1、可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書;
2、對不動產可依據產權證書或夫妻共同的還貸記錄證明;
3、對于動產,可根據其獲得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證明。
綜上所述,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需要視情況而定,結婚嫁妝若是明確送給女方的,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應當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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