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有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是受脅迫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將已登記的結婚登記取消,恢復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
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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