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新的婚姻法全文,針對離婚的最新法律規定是在民法典中規定,以下是關于離婚的一些主要規定:
1、合法夫妻身份
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合意
雙方必須自愿離婚,并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合意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而不是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更不是受欺詐、哄騙或脅迫的結果。
4、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
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也應做出合法且合理的處理。
5、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訴訟方法如下:
1、調解與判決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感情破裂的情形
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判決不準離婚后
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4、財產分割
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同時,婚后繼承的遺產或受贈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5、撫養權與補償
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若女性在婚姻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責任,如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6、過錯方少分財產
出軌或者其他過錯方導致離婚的,可以要求對方少分財產。
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這種行為對受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以保護受害方的權益。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這些惡習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表現,如果分居時間已滿二年,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判決準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涵蓋了其他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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