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起訴需提供何種材料?
應訴離婚所需材料包括:
1、符合要求的答辯狀;
2、如反對離婚,需提交夫妻情感未破裂之證明;
3、涉及子女撫養權的,需呈遞爭取撫養權之有利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起訴離婚時,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 身份證:您的有效身份證件,以證明您的身份。
2. 結婚證:證明您與配偶婚姻關系的法律文件。
3. 戶口本:顯示您和配偶以及子女戶口信息的重要文件。
4. 起訴狀:詳細說明您請求離婚的理由和事實的法律文件。
5. 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通訊記錄、證人證言、照片等;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相關證據,如出生證明、撫養費支付記錄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進行調解。如果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當準予離婚。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樣應當準予離婚。
請注意,以上信息結合了對法律的理解,僅供參考。如果您對離婚訴訟仍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更詳細和具體的法律建議。
詳述起訴離婚所需的證明文件及材料
訴訟離婚所需證明文件包括:
1.當事人身份證及婚姻證明;
2.訴狀及其附件;
3.請求宣告離婚的依據;
4.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需附上共同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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