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土地的分配按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 集體經濟組織 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直接主體是農戶,實際主體卻是農戶內的家庭成員,各家庭成員平等地享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利。長期以來,對于以務農為主的許多農村家庭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重要的家庭財產,離婚后,雙方在土地承包經營上獲得的權益自然也必須平等保護。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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