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二審維持原判還能上訴嗎?
我國離婚二審維持原判就不能上訴了,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在我國的二審離婚案件中,如果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一、我國離婚二審維持原判還能上訴嗎?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當事人認為判決錯誤的,可以進行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重新進行審判。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庭
我國法律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庭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最為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需要離婚的情況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
離婚開庭后談好條件能再重新再談嗎?
離婚調解一般是不可以重新審理的。但當事人可申請再審。且當事人提出再審,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離婚案件再審程序有什么
離婚案件再審程序有什么離婚案件再審程序有:再審申請、受理、審理、裁判。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即使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協議離婚如何再審?
協議離婚一般不會再審,如果雙方已經在民政局完成離婚登記,領取到了離婚證,離婚后因離婚協議發生糾紛的可以提起訴訟;如果還沒有辦理完離婚證,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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