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離婚的國家有哪些
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夫妻之間不管什么原因都不準離婚,所以很多情侶在結婚時都喜歡跑到這些國家領證。
馬耳他
這是一個南歐島國,位于地中海中心,面積只有300多平方公里,人口45萬人,大多數人信奉天主教。馬耳他男女在結婚時會在教堂鄭重承諾:只有死亡可以讓我們分開。這不僅僅是承諾,還具備法律效力,一旦結婚時不允許離婚的,即使配偶去世也不可以。
愛爾蘭
這是一個西歐國家,東靠愛爾蘭海,與英國隔海相望。他們的婚姻制度采取的是合同式的,婚期從1年到100年不等,由雙方商量決定。如果到期后,愿意繼續(xù)生活,就去辦延續(xù)手續(xù),如果不愿意就自動解除關系。而且在合同期間,雙方是不允許離婚的,只能等到期自動解除。
斯威士蘭
斯威士蘭是南部非洲一個內陸小國,實行君主專制,國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當地文化中認為,婚姻就該是一生一世與伴侶廝守終身,所以在斯威士語中甚至沒有離婚這個詞。但認可一夫多妻,于是斯威士蘭稍微有錢的男人往往是好幾個妻子。雖然不允許離婚,但在斯威士蘭也允許將已婚女子返回娘家生活,這是一種變相離婚的方式(以男方為主導的變相離婚)。可是,這種被送回娘家的女子也不好再嫁人了。
菲律賓
菲律賓,也是一個傳統(tǒng)的信奉天主教的國家,這里的法律對離婚也是有著苛刻要求的。在早期的時候,這里的法律是不允許離婚的,后來婚姻矛盾在社會影響越來越大,所以才允許離婚,但要證明一方患有不治之癥或者有心理缺陷,除此之外家暴、感情不和等都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也就說是在這里一旦結婚,離婚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梵蒂岡
梵蒂岡是教皇國,全國就幾千個人,而且大多是神職人員以及瑞士衛(wèi)隊,女人也都是修女。再說天主教神父是不可以結婚的,所以根本不存在離不離婚的問題。
想離婚離不了?
要離婚,離不了,更過不下去,婦聯(lián)管嗎?男方是外地的,更是無賴,想求法律,不知道怎么辦。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決定,并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
(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后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后再也不會打了。可一段時間又發(fā)作,之后再道歉。這種道歉絕對不可信,那只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
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里是文質彬彬的一個人,在家里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一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咨詢師或心理醫(yī)生的幫助。這種情況,受害方要盡早離開。
(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yè)。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斗志,只能憑借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一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愿或不敢投身于創(chuàng)業(yè)之中。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于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賭博惡心,不思悔改。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一定的事業(yè),甚至在事業(yè)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于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戶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于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一個災難。
(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里。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家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
在外面,出于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于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系,遂作出結婚的承諾。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家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于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當然,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系的必要。這要出于一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
愛爾蘭真的不可以離婚嗎???
愛爾蘭的離婚之路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自1937年起,該國實行禁離婚法,直至1995年通過公民投票,以50.28%的得票率廢除了這一禁令。然而,離婚的條件相當苛刻,使得離婚程序變得復雜漫長。1996年,愛爾蘭通過了《家庭(離婚)法案》,為符合條件的夫妻提供離婚途徑。據統(tǒng)計,自法案實施以來,愛爾蘭法院共收到了800多起離婚申請,但批準的數量僅有不到200起。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申請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夫妻雙方必須已經分居五年以上,分居在愛爾蘭被視為一種正式的婚姻狀態(tài),需要通過法律手續(xù)來證明。此外,雙方還必須證明沒有復合的可能性,并就財產分割和責任(如子女撫養(yǎng))達成完善的協(xié)議。通常情況下,執(zhí)行協(xié)議時,強勢的一方可能會失去所有資產。因此,盡管愛爾蘭現在理論上允許離婚,但實際離婚率依然較低。
不僅如此,愛爾蘭的結婚率也相對較低,許多人選擇同居而不結婚,這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習俗背后的原因多樣,包括個人價值觀的變化、經濟壓力以及對傳統(tǒng)婚姻觀念的重新審視。總的來說,愛爾蘭的離婚制度體現了其對婚姻關系的慎重態(tài)度,同時也反映了現代社會中個體選擇的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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