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工資屬于共同財產么
離婚了工資不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后,雙方的工資不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了勞動,但離婚后才獲得的工資,這部分工資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單獨約定工資收入為一方個人財產,或者有書面的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基于平等自愿簽訂并合法有效,則可以按照約定認定工資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工資的法律屬性:
1、工資的定義:工資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
2、工資的性質:工資屬于個人勞動所得,是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收入;
3、工資與勞動關系:工資的支付通常與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職責以及勞動合同等因素相關;
4、工資的保護:法律規定保障勞動者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禁止無故扣發或拖欠工資;
5、工資的計算方式:工資的計算通常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等多個部分。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雙方的工資不再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離婚后才獲得的工資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勞動所得,則屬于共同財產。然而,如果夫妻雙方有單獨約定或書面協議將工資收入視為個人財產,并且該協議是平等自愿簽訂且合法有效的,則可以按照約定認定工資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工資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若夫妻雙方就婚內的工資收入單獨約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話,那么可以按照約定,認定離婚之前的工資屬于一方財產。2、若是沒有做出單獨約定,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通常在離婚之前任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一、工資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如果沒有專門的約定,婚內任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平均分割。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另一方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后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雙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用如下方法: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后的工資收入法院可以凍結嗎
不可以的,離婚后的工資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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