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調解過程是什么
1.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調解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同時法院也有權主動啟動調解程序。在案件受理后,如果法院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并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便會開始調解。
2. 調解協議的達成: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協商一致后,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簽署。
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明確是非。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序
法律分析:
1. 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來啟動調解。第二種是法院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后,依據職權主動啟動調解程序。
2. 調解程序的進行:調解工作可以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名審判員單獨主持。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辨明是非,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責任。隨后,審判人員應針對性地向雙方當事人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將調解協議內容記錄在案,并由雙方當事人或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 調解程序的結束:調解程序的結束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程序因此結束。第二種是調解未能成功,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程序因此結束。對于經過調解但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未被人民法院認可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并及時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是什么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
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調解一般要幾次
在調解離婚的過程中,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調解次數。然而,在實踐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法院的調解,法院通常不會再次進行調解,而是直接轉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首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調解無效,那么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法院會努力分清是非,從而進行調解。這一法律條文為離婚案件的調解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了調解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離婚案件的調解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過程,需要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努力,以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通過調解,許多夫妻能夠達成和解,避免訴訟帶來的進一步沖突和傷害。然而,對于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挽回的夫妻來說,訴訟程序則是必要的解決途徑。
總之,法律對調解離婚的次數沒有硬性規定,但在實踐中,如果一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將不再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調解,并在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準予離婚。這樣的法律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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