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部隊離婚都需要手續為:首先其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 按照兩種離婚方式,選擇其一進行離婚,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兩種的,其訴訟離婚的程序為:由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再進行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對于協議離婚的程序為:對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其夫妻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進行協商規定。然后其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經過三十日離婚冷靜期,雙方沒有反悔的情形,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給予其夫妻雙方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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