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二審一般不改判,除非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新的證據,或者一方過錯、隱匿財產等新的證據證明。否則,一般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一、離婚二審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一般離婚糾紛,一次是3至4個月左右。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
二、離婚二審的流程
(一)離婚二審中的上訴
離婚二審的特點是不告不理,如果對一審判決離婚的不提出上訴那么在判決上訴期滿后離婚判決就依法生效了。所以離婚二審的上訴有時間限制。
(1)上訴時間
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訴狀交給一審法院或者直接交給二審法院。
(二)上訴需帶材料
1、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2、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案件一審時自己提交的證據,如果有發現新的證據,可以一起提交。
4、一審判決書原件。
(二)離婚二審中的受理
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必須全面審查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同時,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是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由于我國使用二審終審的訴訟制度,所以二審法院針對一審法院不判決離婚,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情況一般都是進行調解,避免一次宣判導致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利遭到剝奪。
對于子女撫養權,財產或者是否離婚存在爭議的二審案件,由合議庭成員正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并作出審理判決。
(三)離婚二審中的判決
二審法院通過對原審法院的審理過程及審判結果是否存在瑕疵進行審查,會作出維持原判,撤銷原判,部分改判,發回重審的判決決定。
離婚二審的判決存在一個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如果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發現當事人應該判決離婚,但是原審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一般都會進行調整,如果調解不成,也不會直接判決離婚,而是直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審。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的訴訟制度,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不受損害。
離婚涉及到的問題很多,因此不是所有的離婚案件都是能夠一審就判決完畢的,很有可能雙方對于案件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滿意,從而提起上訴,法院在受理之后就需要進行二次的審查,這就是二審。二審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因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給出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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