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拓展內容】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蔽雹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實離婚房產過戶費用只收取變更登記的手續費,不額外收費。如果是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那么“產權更名”扮并碰實質上是轉移登記,是需要繳稅的。廳談契稅按產價百分之二;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費類:登記費80.00元;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工本費20.00元。
房產證離婚 去名字流程: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 離婚協議書 ;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 夫妻共有財產 的資料; 4、 房屋產權變更 登記申請表 ; 5、 房屋所有權證 。訴訟離婚的,夫妻一方可以攜帶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去名: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 法院判決書 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如果產權設定了抵押,需提供銀行同意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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