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5、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6、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經軍人本人同意,但軍人乙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4、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保護。
5、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能登記離婚。
6、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不能登記離婚。
可以離婚的條件:
1、雙方是合法夫妻;
2、雙方協商一致,出于完全自愿,可以協議離婚;
3、訴訟離婚的話,必須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過調解無效。
綜上所述: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法律分析: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1、女方在懷孕期間,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以及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準提出離婚;2、夫妻感情尚未破裂;3、與現役軍人離婚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不得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4、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人的保護;5、被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結和好的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是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沒有新的理由和情況,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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