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又寫了一份協議有效嗎
離婚后重新簽訂協議有效。只要雙方簽訂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且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簽訂后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日期,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后重新簽訂的協議就會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該協議是否符合生效條件。只有符合以下的3個條件,那么該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才有效:
1、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的訂立方要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離婚協議補充協議表達了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構審查備案后,離婚協議生效,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離婚協議包含夫妻雙方就離婚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其內容具有多重復合性,包括了數個法律行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關系的協議,也有財產分割的協議等。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應從屬于離婚協議。一旦離婚協議生效,附隨的財產協議亦一并生效,對協議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在實踐中,常發生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或因協議內容不完善,或因需要變更協議內容,或因不便讓第三人知曉而未在登記備案的協議中載明等原因,又簽訂各種補充協議的情形。這些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關系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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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離婚協議二次補充協議怎么弄
離婚協議的二次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協商簽定的,那么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后,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以下是帶來的離婚協議書補充協議范本。
范文: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于××××年××月××日在××市××區登記離婚,現經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離婚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共同住房(××××××××××××××××)”,系指座落于××市××區××××××號的房屋。
二、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該房產在辦理房改或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過程中,若需補交地價,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離婚協議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補充離婚協議需要到民政局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后簽訂后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但不論是原離婚協議書還是補充離婚協議書,必須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方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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