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對抗債權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對抗債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可以把債務都給對方嗎
在離婚之后,債務是可以由一方進行全部承擔的。離婚之后,雙方可以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協議由一方承擔全部的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但是該協議一般不能對抗其他人,對于其他人的債務,離婚后也需要雙方共同承擔該債務。因此對于婚姻過程中的債務,夫妻雙方是可以進行協商和處理的,從而完成離婚協議的約定。
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共簽共債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簽共債是指夫妻雙方對債務有共同合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斷標準往往需要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等。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一是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日常消費水平;
二是債務發生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中;
三是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從事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仍出借款項的;
四是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經大額負債無力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所以,對舉證責任有明確的要求。
根據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為避免夫妻債務類爭議,倡導共債共簽。出借人如出借款項時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屆時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應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憑證上簽名等方式作出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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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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