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于財產分割要求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條款如下:
1.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依據具體財產狀況,優先考慮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夫或妻所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2. 離婚時,原本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則雙方需協商確定清償方式;若協商不成,由法院作出判決。
3. 離婚時,若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的幫助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作出判決。
4. 離婚時,若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上述行為的一方,法院可以酌情給予較少的財產份額或完全不分。離婚后,另一方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訴訟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夫婦財產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1)將共同財產置于相互平等的地位,一般來說,均等分割;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根據生產生活需求及財產來源等因素,則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專屬個人的物品一般屬個人所有。
(2)對于分居兩地且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自擁有其管理使用的部分;
若差異過大,多得財產者需以相應價值的財產彌補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要求返還彩禮。
(4)一方以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作經營的,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而獲得入伙財產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于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共同經營項目,離婚時應從利于生產發展、經營管理角度進行合理分割或估值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呢
夫妻在婚姻期間可以通過書面約定,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這些約定可以規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未進行此類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將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在婚姻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財產等,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理權。
然而,也有一些財產屬于夫妻中某一方個人所有,不參與財產分割。這些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需要通過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一致,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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