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哪里辦手續必須去那里離婚嗎
離婚登記手續通常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當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時,雙方需親自到場辦理。申請時,需提供居民身份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若屬實,會準予登記,頒發《離婚證》,并收回《結婚證》。
然而,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
因此,必須去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若雙方協議一致,且條件符合,便可完成離婚登記。反之,則需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相關事宜。在離婚過程中,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是關鍵環節,確保了離婚手續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離婚手續到哪里辦理
離婚手續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訴訟離婚的,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且居住在戶口所在地可以去當地基層法院立案,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的,應去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或對方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立案。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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