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自己寫還是去民政局拿
離婚協議書無論是自己寫,還是去民政局領都可以,看個人選擇原因如下:
1、沒有規定離婚協議書必須要當事人親自寫,因此不管是自己寫的還是找人代寫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那么就是有效的;
2、但是還需要辦理離婚登記之后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
(1)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3)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4、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
(1)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2)若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自己寫還是去民政局寫
離婚協議可以個人寫也可以去民政局寫。但一般當地民政局都可以代寫。從協議書的形式方面來講,離婚協議書可以雙方手寫或者打印好,然后簽名手印,帶到民政局離婚登記處去,也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離婚登記處去領取現成的格式化的協議。可以當場填好,也可以拿回家、事后填好,然后再拿到民政機關去。之后,按照離婚登記處要求履行相關的程序就可以了。
在雙方到民政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以后,有30天的冷靜期,在這30天之內,任何一方反悔了,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構去申請撤回。而且到期后只要雙方沒有再次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換言之,只有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以后30日后,再次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才可以發給離婚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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