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在處理離婚時,雙方需對債權債務進行明確劃分。男方和女方,分別為1981年6月12日和1984年2月5日出生的漢族人士,分別居住于××市和××市。他們在2006年9月27日于××區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雙方通過協議達成離婚意愿,對財產和債務進行了一致處理。
財產處理方面,存款歸各自所有。特定物品分配如下:lg柜機空調、長虹液晶電視、海爾洗衣機、海爾冰箱歸女方所有;沙發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lg掛機空調、柜子、床、梳妝臺及吊椅歸男方所有。私人生活用品則歸各自所有。所有財產劃分清晰,雙方確認無爭議。
債務處理上,夫妻共同債務1萬元由男方承擔,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各自享有和承擔。雙方保證協議內容的執行,如有隱瞞或欺騙,將承擔相應責任。
協議包括五項關鍵內容:雙方自愿離婚,財產、債務劃分明確,協議內容嚴格履行,協議自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每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通過這份協議,男方和女方完成了離婚程序中的重要步驟,確保了財產和債務的合理分配,體現了雙方的公正和責任。
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夫妻協議離婚,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歸還,但是由于這種條款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還有逃避債務之嫌,通常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向任何一方索要債權,該協議只針對其夫妻間有效,如果不應承擔債務的一方替另一方償還了債務,可依據該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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