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是殘疾人能離婚嗎
您好,可以的。
殘疾人離婚,首先依照離婚的一般規定來進行。
即撫養權部分,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先行協商由誰撫養,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財產分割部分,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__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__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條__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一方是殘疾人能離婚嗎
夫妻一方是殘疾人,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一方有殘疾證是否還可以離婚
一方有殘疾證是可以離婚的,可以直接和對方提出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法律快車提醒,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需要至少三十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離婚一般可以異地辦理。協議離婚,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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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離婚一方是殘疾人法律怎么判
1. 離婚判決方式:若離婚一方在婚內因大病或意外事故導致殘疾,需要另一方照顧的情況下,另一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可能構成遺棄罪。
2.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即使是殘疾人,也應當準許離婚。
3. 殘疾人辦理離婚的途徑:
- 協議離婚:雙方需至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 訴訟離婚:需向被提出離婚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4. 在殘疾人離婚案件中,若不能證明婚前隱瞞病情,而是婚后發病,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患病的,對方可能會要求支付扶養費或經濟補償。
5. 協議離婚時,雙方應攜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結婚證原件、離婚協議書以及雙方近期免冠照片。
6. 訴訟離婚流程:
- 提起訴訟申請。
- 法院受理后發出立案通知書,并通知繳費。
- 民事庭進行審理。
- 法院傳喚雙方到庭進行調解。
- 開庭審理后,法院作出離婚或不予離婚的判決。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問題應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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