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離婚的情況下,要劃分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將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首先,如果雙方能夠就子女的成長達成一致,就可以根據雙方的一致意見作出判決;第二,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的成長達成一致意見,因為有兩個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將根據一個人撫養一個孩子的原則來判決案件;第三,在提出判決時,法院將判斷孩子的年齡、性別以及其他因素。通常,根據孩子成長階段的不同,撫養權的分配也會有相應的不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歲以內的孩子原則上由女性撫養,兩歲到十歲的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將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作為直接撫養方。原則上,十歲以上的兒童他已經有了自主選擇的能力,他們有權自己選擇跟隨哪一方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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