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訴離婚后可以撤訴嗎
提起離婚訴訟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轄的法院申請撤訴。也就是原告的案子在法院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如果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在宣判以前,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規定且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所做出的撤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撤訴有什么后果
(1)原告撤訴后,等于離婚案件的審理屬于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并沒有判離,那么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起訴;
(2)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3)原告撤訴后,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4)原告撤訴后,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性;
(5)原告撤訴后,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
原告的離婚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脅迫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準許。但一旦撤訴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我們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方增加當事人再次離婚的時間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訴離婚的難度。除了原告與被告和好的情形外,離婚撤訴還是不要輕易決定。
在離婚訴訟中,撤訴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告申請撤訴,一類是視為撤訴。視為撤訴主要是指原告未預交訴訟費、原告未到庭。這一類不在我們今天討論之列。原告申請撤訴,主要分三大類原因:1、被告向原告寫下保證書,希望得到原告諒解,原告與被告和好而申請撤訴;2、原告與被告離婚意見達成一致改為協議離婚而申請撤訴;3、原告因特殊情況,比如被告拒絕出庭,為提前進入第二次離婚起訴而撤訴。
夫妻起訴離婚后撤訴的方式: 1、自動撤訴,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未反訴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主動撤訴,即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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