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庭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離婚民事二審很少開庭嗎
不是。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開庭審理。但是會不會當庭宣判還得看案件的判決情況。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所有案件都必須當庭宣判,也就是說是否當庭宣判是可以選擇的,并不是必須的。
當庭宣判的前提條件為: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后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后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離婚案件原告缺席的法律后果
原告如果確實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后,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并及時將延期審理的情況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審理的通知后,應當按時出庭。
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也是一種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應當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二審的時候,只要法院予以立案的就基本上都會開庭審理。但是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離上一次起訴不超過6個月或者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的情況,法院不會受理,因為這種情況屬于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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