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分居可以起訴離婚嗎
夫妻長期分居可以起訴離婚。
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如下:
1、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2、夫妻爭議,國內訴訟離婚
(1)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且居住在戶口所在地。提出起訴的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及財產證明去當地基層法院立案即可;
(2)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訴訟,需要在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
(3)雙方戶口在同一轄區,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一方提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居住在一方戶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5)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各自居住在戶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訴訟,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出;
(6)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一方離開戶口地超過1年,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提起訴訟,對方提起訴訟,在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提出;
(7)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轄區,均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1年,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則在提起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沒有經常居住地,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手續辦理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夫妻爭議,國內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分居十年可以單方面離婚嗎
夫妻分居十年并不意味著可以單方面離婚。
一、分居與離婚的關系
夫妻分居,通常是指夫妻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點,沒有了共同生活的基礎。而離婚,則是指夫妻關系的法律終結。兩者雖有關聯,但并非同一概念。分居可以是夫妻自行選擇的生活狀態,而離婚則必須經過法律程序的認定。
二、離婚的法律程序
在多數國家和地區,離婚通常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可能包括調解、訴訟等,旨在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并盡可能減少因離婚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此過程中,夫妻雙方通常需要共同參與,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三、單方面離婚的可能性
雖然有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提出單方面離婚,但這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求,如對方失蹤、虐待、重婚等。僅僅因為分居時間長短,通常不足以構成單方面離婚的理由。
四、分居對離婚的影響
分居時間長短可能對離婚案件中的某些方面產生影響,如在財產分割時考慮雙方的貢獻、在子女撫養問題上考慮子女的實際生活環境等。然而,分居本身并不直接導致離婚,也不是單方面離婚的依據。
綜上所述:
夫妻分居十年并不意味著可以單方面離婚。離婚是一個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由雙方參與或者經過司法判決的過程。雖然分居可能對離婚案件中的某些方面產生影響,但并非單方面離婚的依據。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確實希望結束婚姻關系,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協商或訴訟,以達成離婚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廢止,但作為歷史參考)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請注意,具體的法律規定可能因國家或地區而異,上述法律依據僅為示例。在實際應用中,應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
長期分居怎么辦理離婚手續
長期分居怎么辦理離婚手續長期分居的如何辦理離婚手續要看雙方選擇何種方式離婚。
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一方寫好起訴狀然后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后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后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后要交納訴訟費。
(四)進行調解,如果在庭前調解的環節調解成功了,則法院不再安排開庭審理。
(五)調解失敗的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六)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準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選擇了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好,并寫一份離婚協議書。
(二)雙方親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三)經過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四)三十天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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