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所需證明有哪些
訴訟離婚所需證明如下:
(1)原告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等;
(2) 與孩子撫養(yǎng)權相關的證據,包括小孩出生證明以及撫養(yǎng)費用清單等;
(3)有關債務及財務狀況的證明資料,例如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書、債務合同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證據有哪些
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有:身份證據、婚姻關系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子女撫養(yǎng)證據、家庭財產證據、雙方經濟狀況證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等。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申請離婚分為哪兩種程序
1、協(xié)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后受理立案,經過法庭審判,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調解或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yǎng)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xié)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證據材料如何填寫
法律分析:
1. 身份證據:需提供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 婚姻關系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相關文件。
3.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證實夫妻感情已經無法修復的文件或證詞。
4. 雙方經濟狀況證據:展示夫妻雙方收入、共同財產、債務等情況的證明文件。
5. 家庭財產證據:明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和債務的證明文件。
6. 住房情況證據:證明夫妻雙方住房狀況的相關資料。
7. 需要經濟幫助證據:若一方需要經濟支援,應提供相應的證明。
8. 子女撫養(yǎng)證據:描述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撫養(yǎng)狀況的相關文件。
9. 無生育能力證據:用以證明自己無法生育,子女應隨自己生活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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