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孩子改姓怎么改
父母離異后孩子改姓的方式如下:
1、征得孩子父親的同意,獲得書面形式的同意書;
2、對于未滿18周歲的孩子,由母親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改姓手續。辦理時需攜帶戶口本、離婚證、同意書等材料。
離婚改姓需要手續如下: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并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
3、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院離婚以后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借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隨著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歸于消滅。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氏,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后方可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嗎
關于離婚后孩子改姓的問題,離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嗎?
離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后孩子改姓必須跟對方協商一致,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要不,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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