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審理期限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的審理期限如下:
一審: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若還需延長,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審: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離婚一審判不離過后多久二審
離婚一審判不離過后多久二審一、離婚一審判不離過后多久二審
1、離婚一審判不離過后6個月會二審。如果當事人堅持離婚,第二次起訴后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對于判決,上訴即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二審判決對于本訴就是終審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法院一審判決離一方不服上訴,法院可以改判不離嗎
首先,對于離婚案件而言,如果對一審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但是,離婚案件的上訴和審判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準許離婚的,不能直接進行準許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行,會把這個案子發回到原來的法院重新審理。
其次,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是否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這與其是否上訴沒有關系。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如果一方起訴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則一審法院將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如果對方不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法院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后半年可以離婚。但是如果對方上訴,則需要等到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后,判決才生效,法院二審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個月,因此在有二審的情況下,起訴離婚要九個月左右才能離婚。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也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此時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則一審法院很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在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六個月后,當事人可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很可能判決準予離婚。第二次起訴的一審審理期限仍為六個月。這種情況下,自原告第一次起訴至第二次起訴后法院判決離婚,需要約一年半的時間。如果對方就第二次判決上訴的,則需要一年九個月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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