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問題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首先可嘗試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請分割財產。重要的是,僅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參與分配。若婚前財產無特別約定,即屬個人所有。法律依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法院將根據財產具體情況,考量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進行判決。同時,法律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的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及其它應共有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
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呢
離婚時分配財產的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會參與財產分割,但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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