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探視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的父母可能會把對方的負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絕讓對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盡到父母的撫養義務,但是其實法律要求離婚父母不能夠禁止或者拒絕對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時間限制的。那么,離婚探視孩子時間怎么規定?
網友咨詢:
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時間由父母雙方協商,具體如下:
1、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律師補充:
會被限制探視權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那么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如何探視子女
在離婚之后,無論哪一方未履行撫養責任,都享有探視小孩的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親中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對方有義務提供協助。
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協商成功,則需通過法庭裁決。
若法庭認為某一方的探視為兒童的身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有權中止其探視權,但當該影響消除時,必須恢復探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如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可單獨提起訴訟,法院將予以受理。
第六十八條指出,對于拒絕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兒童的人身和探視行為實施強制執行。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擁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有義務協助實現這一權利。法律依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一千零八十六條條款。此條款指出,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探望子女,而另一方需提供協助。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時間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判決。若探望子女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有權依法中止探望。一旦導致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探望權應恢復。
在實際操作中,探望權的行使需通過合理的安排。父母雙方應盡量保持溝通,共同協商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以滿足子女的需要并避免對其成長產生負面影響。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法院尋求解決方案。法院會綜合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意愿以及對子女成長的影響,作出相應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的權利僅在特定情況下存在,例如探望行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構成威脅。一旦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權應自動恢復。法院在作出中止決定時,會確保后續探望對子女的健康和幸福有益。因此,父母在行使探望權時,應充分考慮到子女的感受和需要,確保探望行為對子女的成長產生積極影響。
總的來說,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規定了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應積極協商,合理安排探望事宜,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在必要時尋求法院的指導與支持。通過共同努力,可以確保探望權的順利實施,為子女的成長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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