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背書的票據包括:匯票、支票、本票。
詳細解釋如下:
一、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在票據的背面都有專門的背書區域供背書人簽字和蓋章,表明背書的意愿和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這些操作使得匯票具備流通性,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背書轉讓。
二、支票
支票是付款人簽發的,授權出票銀行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與匯票相似,支票也可以進行背書轉讓。在支票的背面,背書人可以進行簽字和蓋章,從而將支票的權益轉讓給他人。這種轉讓方式促進了資金的流通和使用。
三、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諾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與匯票和支票一樣,本票同樣可以在背書中轉讓。背書的操作使本票的流通性增強,可作為流通金融工具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這三種票據在金融市場和經濟活動中廣泛使用,背書功能使得它們具備更高的靈活性和流通性,有助于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交易。背書的操作也必須在法律規定下進行,確保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1)記名背書,或稱特別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加上背書人簽字。
(2)空白背書,或稱不記名背書(Blank Endorsement):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只有背書人簽字。經不記名背書的票據如繼續轉讓,方式有三:① 僅憑交付轉讓;② 繼續作不記名背書轉讓;③ 轉作記名背書轉讓。我國《票據法》不允許匯票作空白背書。
(3)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制性背書能禁止被背書人繼續轉讓匯票。凡做成限制性背書的匯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書人憑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轉讓或流通。
(4)條件背書(Conditional
Endorsement):是指背書時附帶一定的條件。附帶條件只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有約束,與其他當事人無關。由于匯票是無條件支付的命令,因而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行為本身有效,即該匯票權利轉讓仍然有效。英國《票據法》則規定允許背書附有條件。
(5)委托收款背書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通過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委托被背書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匯票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具有兩個特點:①
背書人沒有轉讓匯票的權利,只是賦予被背書人代理權;② 被背書人沒有背書轉讓匯票的權利,但是可以繼續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相關推薦: